為深入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進一步提高對外服務水平╃▩╃,助力地理標誌精準扶貧和區域經濟發展╃▩╃,國家商標局針對來函來電反映的主要問題╃▩╃,結合審查工作實務╃▩╃,編纂了《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申請15問》╃▩╃,供申請人參考│◕↟。
Q1問題一₪☁·₪✘、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否作為地理標誌商標申請人?
答│₪↟:不可以│◕↟。
地理標誌屬於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誌商標註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範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誌產品相關│◕↟。
地理標誌申請人必須經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商標的具體使用人必須是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
Q2 問題二₪☁·₪✘、我想申請“高老莊西瓜”地理標誌商標╃▩╃,高老莊是我們縣裡的一個鄉鎮名稱╃▩╃,能否由高老莊鄉政府出具授權檔案?
答│₪↟:不可以│◕↟。
地理標誌屬於區域公共資源╃▩╃,申請人應提交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該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檔案│◕↟。鑑於各地行業主管部門設定並不統一╃▩╃,為避免機構調整及人員更替引發主管部門授權的穩定性╃▩╃,建議由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為宜│◕↟。
Q3問題三₪☁·₪✘、我想申請“高老莊西瓜”地理標誌商標╃▩╃,在填報商標註冊申請書時╃▩╃,商品專案欄能否填“新鮮水果”?
答│₪↟:不能│◕↟。
地理標誌具有特定品質╃▩╃,一般應指向單一的具體商品│◕↟。因此╃▩╃,地理標誌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籠統地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藥材₪☁·₪✘、穀類製品等某一類商品的統稱│◕↟。如│₪↟:所報地理標誌商標為“日照綠茶”╃▩╃,其指定使用商品應為“綠茶”;所報地理標誌商標為“東臺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應為“西瓜(新鮮水果)”│◕↟。
由於我國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許多物產的稱謂具有區域或民族特色╃▩╃,這些物產作為地理標誌商標申請時╃▩╃,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標中包含的特定的單一商品名稱╃▩╃,也可以是常用的單一商品名稱│◕↟。如│₪↟:所報地理標誌商標為“黃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絲織美術品”│◕↟。
Q4問題四₪☁·₪✘、我們紅旗鄉生產富硒枇杷╃▩╃,能否申請“紅旗富硒枇杷”地理標誌商標?
答│₪↟:不可以│◕↟。
“硒”是一種對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我局經研究決定╃▩╃,對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標誌商標申請╃▩╃,滿足以下條件予以初步審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在國家確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區;
(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確的規定;
(三)使用管理規則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質特徵表述有明確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標╃▩╃,且明確表述該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長過程中從自然土壤中吸收│◕↟。
對於指定使用在沒有含“硒”或“富硒”國家或行業標準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標誌商標╃▩╃,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標誌商標╃▩╃,因硒含量無法統一╃▩╃,為保證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質量╃▩╃,維護地理標誌商標信譽╃▩╃,更好地引導消費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或品質特點產生誤認”為由╃▩╃,依法予以駁回│◕↟。
目前╃▩╃,僅有“大米”和“茶”有明確的富硒行業標準│◕↟。因此╃▩╃,“紅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為地理標誌商標│◕↟。
Q5 問題五₪☁·₪✘、內部資料可否作為地理標誌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是地理標誌確權的重要依據│◕↟。該證明材料包括公開出版的縣誌₪☁·₪✘、農業志₪☁·₪✘、產品志₪☁·₪✘、年鑑₪☁·₪✘、教科書₪☁·₪✘、國家級專業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蓋出具單位公章的封面₪☁·₪✘、版權頁₪☁·₪✘、內容頁的影印件│◕↟。
根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內部資料嚴格限定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交流╃▩╃,因此不能作為地理標誌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Q6問題六₪☁·₪✘、《來去縣誌》記載“來去縣出產各種亞熱帶水果╃▩╃,以柑桔₪☁·₪✘、楊梅₪☁·₪✘、李為大宗”╃▩╃,能否將其作為“來去楊梅”地理標誌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答│₪↟:不可以│◕↟。
地理標誌是在歷史中客觀形成的╃▩╃,其表現形式一般為“地理名稱+商品通用名稱”│◕↟。“來去縣出產各種亞熱帶水果╃▩╃,以柑桔₪☁·₪✘、楊梅₪☁·₪✘、李為大宗”僅表明來去縣出產楊梅╃▩╃,但無法證明“來去楊梅”地理標誌的客觀存在及信譽│◕↟。如果縣誌中的表述為“來去楊梅馳名鄰近各省₪☁·₪✘、縣╃▩╃,50年代就被確定為省楊梅生產基地縣之一”╃▩╃,就可以作為“來去楊梅”地理標誌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Q7問題七₪☁·₪✘、委託檢測協議裡能否將檢測內容約定為對地理標誌產品質量的檢測?
答│₪↟:不能│◕↟。
地理標誌應具有特定品質╃▩╃,對地理標誌商品的檢測應是對其特定品質的檢測╃▩╃,而不是質量檢測│◕↟。
地理標誌申請人應是對所報地理標誌商品具有監督和檢測能力的組織│◕↟。申請人自身具備檢測能力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及檢測裝置清單;自身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所報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進行檢測╃▩╃,兩者簽訂委託檢測協議╃▩╃,協議中必須明確委託檢測內容是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此外還應提交受託方的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及檢測裝置清單│◕↟。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出具方公章│◕↟。
Q8問題八₪☁·₪✘、我們東方鄉的馬鈴薯非常有名╃▩╃,想申請“東方馬鈴薯”地理標誌商標╃▩╃,生產地域範圍證明應由誰出具?
答│₪↟:地理標誌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既可以由證明地理標誌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歷史材料確定╃▩╃,也可以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範圍證明檔案劃定│◕↟。地理標誌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跨兩個鄉₪☁·₪✘、鎮₪☁·₪✘、縣₪☁·₪✘、市的╃▩╃,應由該鄉₪☁·₪✘、鎮₪☁·₪✘、縣₪☁·₪✘、市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
“東方馬鈴薯”的產地範圍在東方鄉╃▩╃,其生產地域範圍證明可以由東方鄉人民政府或其上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
Q9問題九₪☁·₪✘、我們申請了一個地理標誌╃▩╃,在商標局官方網站上下載了使用管理規則範本╃▩╃,其中第五條要求寫明地理標誌與生產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之間的關係╃▩╃,這個應該怎麼表述比較規範?
答│₪↟:使用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部分應該對產地自然因素中對地理標誌商品特定品質產生影響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分析╃▩╃,不能僅僅羅列產地的氣溫₪☁·₪✘、光照₪☁·₪✘、降水₪☁·₪✘、土壤₪☁·₪✘、河流等自然條件╃▩╃,而要把某個具體時間₪☁·₪✘、某個具體環境要素對產品的某一項特定品質產生的具體影響的過程推理清楚│◕↟。
有時候也可以將產地人文因素對地理標誌商品特定品質產生的影響結合在一起描述╃▩╃,包括種植區域(如山前山後₪☁·₪✘、朝向)₪☁·₪✘、種植時節的選擇╃▩╃,特殊的生產建築(如流入磨坊)╃▩╃,當地特有的生產技術等│◕↟。
此外╃▩╃,還需注意╃▩╃,每個地理標誌的產地都有促成該地理標誌特定品質形成的特有環境╃▩╃,因此地理標誌商品特定品質與產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聯絡各不相同╃▩╃,不能抄襲照搬│◕↟。
Q10問題十₪☁·₪✘、商標局官方網站上提供了地理標誌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模本╃▩╃,其中第六條要求寫明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這個應該怎麼表述比較規範?
答│₪↟:特定品質包括地理標誌商品的感官特徵₪☁·₪✘、量化指標或其特殊的製作方法│◕↟。感官特徵包括形狀₪☁·₪✘、尺寸₪☁·₪✘、顏色₪☁·₪✘、紋理等視覺特徵和嗅覺₪☁·₪✘、味覺感知等等│◕↟。量化指標包括所屬族₪☁·₪✘、種等生物特徵╃▩╃,重量₪☁·₪✘、密度₪☁·₪✘、酸鹼度等物理特徵╃▩╃,水分₪☁·₪✘、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學特徵│◕↟。製作方法包括對加工技術的描述以及最終產品的質量標準╃▩╃,如動物產品的飼養過程₪☁·₪✘、屠宰方法等╃▩╃,植物產品的種植過程₪☁·₪✘、收穫實踐₪☁·₪✘、儲存方式等╃▩╃,傳統手工藝品的原材料₪☁·₪✘、配料和製作過程等等│◕↟。描述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一定要圍繞該地理標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進行╃▩╃,如“羊(活動物)”與“羊肉”₪☁·₪✘、“新鮮辣椒”與“辣椒(調味品)”就有所不同│◕↟。
Q11問題十一₪☁·₪✘、商標局官方網站提供的地理標誌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範本的第十四條₪☁·₪✘、十五條涉及地理標誌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義務╃▩╃,其中的“其他權利”₪☁·₪✘、“其他義務”應該怎麼表述?
答│₪↟:商標局官方網站提供的是地理標誌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範本╃▩╃,“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是為了提示地理標誌商標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管理的需要╃▩╃,對地理標誌被許可使用人設定更多的權利₪☁·₪✘、義務│◕↟。如果有╃▩╃,應明確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沒有╃▩╃,應將“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刪除│◕↟。
Q12問題十二₪☁·₪✘、我想申請“鳳凰臘肉”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但經查詢╃▩╃,在29類“醃製肉”上已經註冊了“鳳凰”商標╃▩╃,那“鳳凰臘肉”還能核准註冊嗎?
答│₪↟:不能核准註冊│◕↟。
地理標誌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型別╃▩╃,應遵循《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地理標誌商標與普通商標進行近似性比對時╃▩╃,如果地理標誌商標申請在後╃▩╃,普通商標申請在前╃▩╃,應當結合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從不易構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視角╃▩╃,准予核准註冊為宜;如果地理標誌商標申請在前╃▩╃,普通商標申請在後╃▩╃,從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不當攀附地理標誌商標知名度的視角╃▩╃,可以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商標╃▩╃,對普通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Q13問題十三₪☁·₪✘、我是外國的申請人╃▩╃,想在中國申請註冊地理標誌╃▩╃,主體資格證明₪☁·₪✘、原屬國法律保護證明這些材料是否需要認證?
答│₪↟:需要認證│◕↟。
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的手續│◕↟。中國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對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及有關的證明檔案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國外申請人在商標局提交地理標誌商標申請時╃▩╃,應將在國外生成的相關材料進行認證手續之後再行提交│◕↟。這些材料包括│₪↟: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申請人獲得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權利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的檢驗能力證明材料│◕↟。
Q14問題十四₪☁·₪✘、普通集體/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確的品質標準?
答│₪↟:一定要有│◕↟。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第十一條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商標局官方網站提供了普通集體/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範本╃▩╃,其中第五條為集體/證明商標使用者經營的商品/提供的服務所應達到的品質標準╃▩╃,申請人應將其所報的每一項商品/服務的品質標準予以明確│◕↟。
普通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也可以是自定標準│◕↟。
普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應高於國家標準│◕↟。
Q15問題十五₪☁·₪✘、我們已經註冊了普通商標╃▩╃,現在又想將已註冊的普通商標標識註冊為集體商標╃▩╃,是否可行?有沒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不可行│◕↟。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普通集體商標₪☁·₪✘、普通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均為不同的商標型別╃▩╃,其使用方式╃▩╃,註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並不相同│◕↟。如普通商標註冊人可以依意願許可任何其他主體使用╃▩╃,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商品或服務應達到使用管理規則中確定的品質標準│◕↟。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請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兩種不同型別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如果已經註冊了普通商標╃▩╃,又想將這個標識註冊為集體商標╃▩╃,就必須登出之前註冊的普通商標│◕↟。
聯絡人│₪↟:羅經理
電話│₪↟:1372664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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