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結涉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時被侵害的民事糾紛案件越來越多↟│。經分析▩╃·↟•,該類案件呈現以下三個明顯特點•◕◕·:
1.涉嫌侵權人均為個體工商戶▩╃·↟•,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賠償能力較弱↟│。此類案件中▩╃·↟•,提起訴訟的原告大多為大型企業▩╃·↟•,因涉嫌侵權而被訴的被告均為個體工商戶▩╃·↟•,被告均抗辯稱涉案商品是從案外其他經營者處購買▩╃·↟•,對商品本身及商品外包裝涉及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缺乏基本保護意識↟│。同時▩╃·↟•,在經營活動中還存在諸多不規範行為▩╃·↟•,如進貨渠道不正規╃│·•、進貨清單發票等票據儲存不善▩╃·↟•,其經營規模較小▩╃·↟•,賠償因侵犯他人權利而造成的損失的能力也較弱↟│。
2.權利人同時提起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訴訟▩╃·↟•,維權方式多元化↟│。原告採取維護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相結合的方式▩╃·↟•,向涉嫌侵權的個體工商戶▩╃·↟•,提出了一個商標侵權和兩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凸顯出權利人維權意識的提高和維權方式的多元化▩╃·↟•,反映出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整體水平和訴訟意識的提升↟│。
3.多數被告對侵權行為不知情▩╃·↟•,且以合法來源進行抗辯↟│。多數被訴個體工商戶表示對從事了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並不知情▩╃·↟•,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或者惡意↟│。在對其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中▩╃·↟•,法院主要結合商品知名程度╃│·•、銷售者經營能力╃│·•、進貨渠道是否正規╃│·•、進貨票據是否合法等因素作綜合判斷↟│。
該類案件反映出兩對主要矛盾•◕◕·:
1.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大型企業日益增長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需求▩╃·↟•,和以個體工商戶為代表的中小企業經營者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賠償能力較弱之間的矛盾;
2.大多數個體工商戶主觀上誠信經營與客觀上“無意識”侵權之間的矛盾↟│。
基於該系列案件呈現的特點和反映的主要矛盾▩╃·↟•,圍繞保護智慧財產權▩╃·↟•,法院提出三點建議•◕◕·:
1╃│·•、規範相關經營行為
包括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經營者首先應注意從正規渠道購買商品進行銷售▩╃·↟•,提高對正品和假冒商品的辨識能力;其次▩╃·↟•,應加強對交易相對方資質證明╃│·•、合格證書的審查力度▩╃·↟•,避免購進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假冒商品;再次▩╃·↟•,應主動索取並妥善保管交易合同╃│·•、進貨單據等▩╃·↟•,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風險及侵犯他人權利的可能性↟│。
2╃│·•、把握訴訟維權尺度
以智慧財產權司法手段保護智慧財產權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市場規則▩╃·↟•,包括涉案商品的市場交易習慣↟│。在現實中▩╃·↟•,不同種類╃│·•、價值的商品往往流通渠道╃│·•、交易習慣等均有所區別↟│。維權的目的是引導經營者回歸正常交易秩序▩╃·↟•,而非以智慧財產權訴訟手段打壓甚至消滅中小企業↟│。
3╃│·•、加強宣傳監管力度
對於商品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管理部門▩╃·↟•,應多渠道╃│·•、多層次進行宣傳▩╃·↟•,強化監督↟│。如透過宣傳教育▩╃·↟•,提高經營者對他人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認知能力▩╃·↟•,恪盡審查注意義務▩╃·↟•,尊重他人合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建立巡視排查和監督管理機制▩╃·↟•,透過重點查處小商品市場▩╃·↟•,形成個體工商戶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的良好氛圍▩╃·↟•,維護公平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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