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對方未經授權許可擅自使用“奇藝”字樣╃•▩·,北京奇藝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北京妙奇藝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妙奇藝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訴稱╃•▩·,奇藝世紀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8日╃•▩·,自公司成立以來╃•▩·,一直以“奇藝”作為公司字號進行使用╃•▩·,並先後獲得“奇藝”•↟、“愛奇藝”註冊商標專用權•│↟╃•。愛奇藝公司成立於2007年3月27日╃•▩·,2012年後一直以“愛奇藝”作為公司字號進行使用╃•▩·,奇藝世紀公司將“奇藝”•↟、“愛奇藝”商標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給愛奇藝公司使用╃•▩·,並允許其有權以自己名義維權•│↟╃•。近期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發現╃•▩·,妙奇藝公司主辦•↟、宣傳了一項名為“Fun City奇藝之城藝術嘉年華”的教育文化娛樂活動•│↟╃•。一方面╃•▩·,妙奇藝公司在其經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Fun City奇藝之城官微”•↟、微博“Fun City奇藝之城”的名稱中及微信•↟、微博•↟、其他媒體文章的宣傳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奇藝之城”字樣•│↟╃•。另一方面╃•▩·,妙奇藝公司於2018年9月22日至10月7日期間在四川省成都市主辦了一場名為“Fun City奇藝之城藝術嘉年華”大型娛樂實體活動╃•▩·,並在該活動現場多處突出使用了“奇藝之城”或“奇藝”字樣╃•▩·,單張門票售價為60-340元不等•│↟╃•。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已經於9月21日活動正式開幕之前╃•▩·,向妙奇藝公司等相關主體發出侵權警告函╃•▩·,但妙奇藝公司收函後並未停止侵權行為╃•▩·,依然在活動期間大肆突出使用“奇藝之城”字樣•│↟╃•。
原告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認為╃•▩·,一方面╃•▩·,妙奇藝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的“妙奇藝”字號與奇藝世紀公司所有的“奇藝”字號•↟、愛奇藝公司所有的“愛奇藝”字號相近似╃•▩·,且雙方均位於北京市╃•▩·,更容易導致相關公眾造成混淆•│↟╃•。另一方面╃•▩·,妙奇藝公司在其經營的微博•↟、微信等渠道中就“Fun City奇藝之城藝術嘉年華”活動進行的宣傳推廣及該活動的實際開展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奇藝之城”字樣╃•▩·,其中具有區別服務來源與顯著性的為“奇藝”╃•▩·,與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的“奇藝”商標相同╃•▩·,與“愛奇藝”商標構成近似;妙奇藝公司使用上述字樣的領域為廣告•↟、組織商業展覽•↟、組織表演演出等╃•▩·,與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的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相同或類似•│↟╃•。第三╃•▩·,鑑於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的字號•↟、註冊商標在全國範圍內╃•▩·,尤其是在廣告宣傳及組織文化娛樂等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妙奇藝公司理應予以避讓而不避讓•│↟╃•。因而╃•▩·,無論是妙奇藝公司的“妙奇藝”字號還是其突出使用的“奇藝之城”字樣╃•▩·,都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妙奇藝公司及其主辦的活動與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之間存在授權•↟、許可•↟、投資•↟、合作等特定關係╃•▩·,極易產生誤認或者混淆•│↟╃•。妙奇藝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奇藝世紀公司和愛奇藝公司企業字號近似的字樣╃•▩·,並在其廣告宣傳及組織文娛活動等領域突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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